安砂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
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请写明) |
主
动 |
依
申 请 |
乡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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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标段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编号;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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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1、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名称、标段(包)编号、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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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业绩、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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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果 |
1、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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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同订立信息 |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名称、标段(包)编号、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招标人名称、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证件号(出生年月日隐藏处理)、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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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合同变更信息 | 项目基本信息、合同发生的变更类型(包括企业变更、人员变更、价款变更、工期变更以及其他)、变更具体内容、变更日期,以及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有)、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如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鼓励及时公开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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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1、项目名称; 2、标段名称; 3、招标项目编号; 4、标段编号; 5、澄清或修改事项; 6、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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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1、项目名称; 2、标段名称; 3、招标项目编号; 4、标段编号; 5、澄清或修改事项; 6、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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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采购意向;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6、公告期限;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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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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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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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1、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 2、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 3、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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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政府采购信息 | 单一来源公示 |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3、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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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合同 |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 3、合同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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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府采购信息 |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 3、履约供应商名称; 4、验收单位; 5、验收结果; 6、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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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林权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出让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基本情况、出让价格、出让期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 及时公开 | 安砂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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