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2〕49号
申请人:钟某一。
申请人:钟某二。
被申请人:永安市某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钟某三。
第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2022)XX乡林地处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撤销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决定书》,且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拟协调由永安市某局代表永安市人民政府处理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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