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1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局某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504813001****1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案涉争议已妥善处理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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