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2号

日期:2023-03-28 09:21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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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某百货贸易商行销售不合格商品问题(举报编号:13504810020221001****7107)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9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某百货贸易商行销售不合格商品问题(举报编号:13504810020221001****7107)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在某平台店铺“XX百货店”,以6.8元购买“一次性勺子”一份,于2022年10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产品无耐热温度、保质期、生产许可证、使用原材料、电话等重要信息无法进行安全性评估,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存在虚假宣传,产品有异臭、毛刺和污物,无提供产品检验报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程序合法,调查取证充分,认定事实清楚,决定正确。被申请人认为:应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在某百货贸易商行开设的某平台店铺“XX百货店”,支付6.8元购买“一次性勺子”一份。2022年10月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以产品无耐热温度、保质期、生产许可证、使用原材料、电话等重要信息无法进行安全性评估,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存在虚假宣传,产品有异臭、毛刺和污物,无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之理由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进行案源登记,随后对举报反映的违法线索开展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被举报人在某平台开设的店铺“XX百货店”登陆进行检查,从产品库存中现场随机抽取与举报人购买的同款产品进行检查,并调取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无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产品标准和质量问题。2022年10月26日因被举报人的负责人出差无法配合调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理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不予立案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所涉产品网上购买记录、邮寄单、产品照片、消费者举报书、网上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消费者举报书、商家营业执照、现场笔录、现场抽调样品照片、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案件来源登记表、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所投诉举报产品无耐热温度、保质期、生产许可证、使用原材料、电话等重要信息无法进行安全性评估之理由不成立,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该产品包装上附有标签,标注了产品名称、合格证、材质、生产商及地址、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信息,该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为GB4806.7-2016(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同时执行国家标准GB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申请人提出的所投诉举报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存在虚假宣传之理由不成立,该产品包装上已标注产品材质为“聚炳烯(丙烯均取物)”,聚炳烯是食品接触制品常用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该产品在网页宣传为“食品级”,虽表述不妥,但不影响消费者对产品属性的基本判断。申请人提出的所投诉举报的产品有异臭、毛刺多和污物之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所购买的产品,被申请人从同批次产品中抽取样品进行检查,未发现“异臭、毛刺多、污物”问题。申请人提出的商家无法提供购买批次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之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在投诉举报前有向商家索要上述材料,且商家在被申请人核实投诉举报问题时有提供检测报告,该产品为塑料制品,其检验报告参照的标准为GB4806.7-2016,符合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要求本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当事人阅卷权利邮寄有关案卷材料,因本机关适用书面审理,阅卷应当在本机关指定的场所阅卷,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要求邮寄有关案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处理,经核实,无发现商家所经营的涉投诉举报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从而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依法依规,本机关应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某百货贸易商行销售不合格商品问题(举报编号:13504810020221001****7107)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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