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10号

日期:2023-03-28 09:28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 | | |

  申请人:熊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不罚决字〔2022〕0100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不罚决字〔2022〕0100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未能举证证明超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存在合法事由,于2023年2月2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8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熊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