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11号
申请人:金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问题(举报编号:13504810020220908****7546)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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