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4号

日期:2023-04-14 14:45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 | | |

  申请人:赖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9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3年2月10日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因自身生活需要以邮寄方式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永安市某小区**号房屋所在地块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变更情况,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答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负责办理答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申请公开事项期间感染新冠病毒,并于康复后未能记住继续办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因自身生活需要以邮寄方式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原其所有的永安市某小区**号房屋所在地块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变更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但被申请人在签收后均未在法定期间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于2023年2月22日以EMS邮政快递方式、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直接将反映永安市某小区**号房屋所在地块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以及变更情况的永国用(94)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永国土更个权[2008]第****号个人土地使用权变更审批表复印件、永国土更个权[2008]第****号个人土地使用权变更审批表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由他人代收该邮件,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89)永城规建字第*****号永安市私人建房许可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件)及其邮寄证明材料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件)、永国用(94)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永国土更个权[2008]第****号个人土地使用权变更审批表复印件、永国土更个权[2008]第****号个人土地使用权变更审批表复印件及其邮寄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有关公开信息的申请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对申请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答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予以补救,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实际提供了申请人有关申请公开的信息,但存在缺乏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瑕疵,其行为因逾期履行法定职责、未按正当方式答复,最终转化为违反法定程序、正当程序行为。因本案已实际履行,无再责令书面答复必要,故依法应确认被申请人答复行为违法。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答复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正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12月14日关于永安市某小区**号房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