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6号

日期:2023-04-14 14:47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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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某参茸行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问题(编号:13504810020221213****6943)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12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撤回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某参茸行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问题(编号:13504810020221213****6943)而作出的错误回复,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在某参茸行,购买了一壶泡制酒、一包桂圆干,因发现桂圆干变质发霉,以及认为泡制滋补酒里添加海马、鹿茸存在普通食品非法添加中药材及非食品原料等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对被举报人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未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所作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用。被申请人认为:应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6日,申请人以833元向某参茸行购买了一罐人参鹿茸酒、一包桂圆干、一包老陈皮果糕。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以饮用酒水后身体出现不适、海马鹿茸不能随意泡制在普通的食品中、没有任何生产信息、桂圆干发霉变质等理由,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投诉网页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某参茸行,并诉求商家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同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被申请人检查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抽取了桂圆干打开检查。检查结果:在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柜台未发现泡制酒,未发现桂圆干有发霉变质。现场检查后,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检查情况,现场组织双方电话调解。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反馈内容为:“2022年12月13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被投诉的参茸行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销售泡制的酒。被投诉人称,泡制酒,很多中草药店都有泡制,不知道不能卖。现场有桂园干,未发现发霉变质。执法人员联系投诉人,投诉人称不在永安。执法人员没有看到投诉人的相关证据材料。经电话协调,被投诉人同意退款。投诉办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付款记录截图、收款收据照片、泡制酒照片、桂圆干照片、网上投诉详情截图、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商家营业执照、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除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查外,还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某参茸行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问题时,未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某参茸行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问题(编号:13504810020221213****6943)依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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