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12号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闽明永X执(2023)罚字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4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撤销闽明永X执(2023)罚字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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