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12号

日期:2023-05-12 15:45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 | | |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闽明永X执(2023)罚字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4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撤销闽明永X执(2023)罚字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5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