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13号
申请人:翁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XX)行罚决字[2023]0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6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撤销永X(XX)行罚决字[2023]0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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