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16号
申请人:俞某。
被申请人:某局某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504811408****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已解除疑惑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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