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2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局某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X)行罚决字〔2020〕3504812400****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8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案涉机动车(机动车号牌号码:闽G1****)已达报废标准,且被申请人已撤销永公(交)行罚决字〔2020〕3504812400****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涉争议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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