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20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某中心壹。
被申请人:某中心贰。
申请人黄某对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某中心壹、某中心贰于2023年7月21日共同作出的《通告》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某街道办事处、某中心壹、某中心贰已共同撤销《通告》,案涉争议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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