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45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与案涉商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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