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46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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