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40号

日期:2024-01-12 16:29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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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某局1。

  第三人:某局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举报的事项处理结果的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纠纷已经化解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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