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40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某局1。
第三人:某局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举报的事项处理结果的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纠纷已经化解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