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42号

日期:2024-01-12 16:33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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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办结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案件重审。

  申请人称:申请人称其2023年10月14日在某超市买到了过期的食品,遂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商家作出投诉举报,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称截至其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未进行过任何方式调解,仅单方面告知申请人“经营者表示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其有完整的证据证明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沟通、调查、取证,涉嫌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过程中,已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终止调解、不予立案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4日,申请人以在永安市某便利店花费9.5元购入的金锣牌香甜王香肠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3.06.06保质期120天)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件予以案源登记。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位于永安市某路***号**#裙楼某层***-***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待售的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永XXX强制〔2023〕*号《某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给被投诉举报人。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予以立案。2023年10月27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面告知被投诉举报人。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和举报立案查处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13504810020231014****7974)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书、付款记录截图、案涉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和办结信息截图、现场笔录、永XXX强制〔202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XXX财物〔2023〕*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拒绝投诉调解情况说明、有关事项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在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情形下,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和被投诉举报人告知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已经依法履行了处理涉案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依法开展核实,经核实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立案决定,并于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举报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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