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43号

日期:2024-01-12 16:37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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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办结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案件重审。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处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终止调解的事实证据;申请人有完整的证据证明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未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取证;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导致应当立案的案件未予立案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已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4日,申请人在永安市某超市花费5.94元购买黄花菜0.066千克,外包装标签标注保质期至2023-09-28。2023年10月15日,申请人以案涉黄花菜为过期食品之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对永安市某配送中心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件予以案源登记并进行核实。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位于永安市某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调取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经查,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黄花菜”7袋(包装标签标注包装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保质期至2024年4月17日),被投诉举报人在案涉黄花菜包装标签标注有案涉黄花菜名称“黄花菜”、重量、单价,案涉黄花菜原包装标识为:直条黄花菜、宁夏某市某区某生产基地、装箱时间:2023.2.21,案涉黄花菜未见霉点、霉斑,无异味。同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销售案涉黄花菜未标明产地、生产者等信息的行为,以及标注的名称和保质期与原包装不符的行为,向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日,被投诉举报人对案涉黄花菜进行了下架处理,并就整改情况向被申请人进行反馈。同日,被申请人以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1月3日,被投诉举报人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由向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向申请人告知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被投诉举报人告知投诉终止调解决定。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13504810020231015****5576)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书、收银小票及案涉产品照片、手机支付记录截图、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相关照片、进货凭证、案涉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永XXX责改〔2023〕**号《某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拒绝调解告知书、案件来源登记表、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13504810020231015****5576)、投诉反馈、举报反馈、送达回证、邮寄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在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情形下,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和被投诉举报人告知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已经依法履行了处理涉案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向申请人销售的案涉黄花菜为新鲜黄花菜晒干后制成的食用农产品,因相关法律法规对案涉黄花菜这类的食用农产品未作保质期要求,故对案涉黄花菜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在申请人购买时显示过期的情形,不应按过期食品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开展核实。被申请人经核实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销售案涉黄花菜时未依法如实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等信息,以及在案涉黄花菜上标注的保质期与原包装不符,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当场下架案涉黄花菜的情形下,认定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后,未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决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因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决定,其行为因逾期履行法定职责,最终转化为违反法定程序。因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再无责令书面告知必要,故依法应确认被申请人逾期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逾期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二、确认被申请人逾期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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