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53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的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7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审查。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属于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将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即明确体现了复议机关不得针对同一复议标的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立法目的。虽然上述规定明确表述的适用情形是向不同的行政复议机关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样违悖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因此,应当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同样能够适用于申请人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经查,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举报“永安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荔枝蜂蜜”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案涉投诉举报”)而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全面审查原则,对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予以全面审理,于2023年11月9日依法作出永政行复〔2023〕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向申请人告知了案涉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即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的事实载明于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之前,利害关系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请求行政机关重复处理。无论是同一行政机关还是不同的行政机关均不得就同一争议重复作出处理决定,此系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对外拘束力的固有内涵。本案中,申请人在本机关已就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下,再次以被申请人未告知案涉投诉举报中举报是否立案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属于针对同一争议再次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重复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郑思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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