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3〕56号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相关问题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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