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1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7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永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单号:XB5434615****),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签收,至今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7个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请求政府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过程中,已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不属实,且投诉受理行为亦不属于办案程序,所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永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材料。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决定。2024年1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已受理。2024年1月4日,申请人收到该邮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件轨迹截图、邮件照片、投诉举报信、拼多多平台订单截图、案涉商品销售页面截图、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答复书、《文件阅示、办理单》、拒绝调解告知书、有关事项审批表(投诉受理决定)、有关事项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投诉举报件反馈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3年12月29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决定,于2024年1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被申请人存在超期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的情形,对此本机关予以指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因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故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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