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4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某局一。
第三人:某局二。
第三人:某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A公司。
第三人:B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实施停水停电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停水停电的违法行政行为,并恢复对申请人房屋的供水供电。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1日,某街道办事处、A中心、B中心联合发布《通告》,告知申请人“擅自占用某街道XXX地块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行为人、管理人、使用人于2023年8月3日前自行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的,有关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2023年9月7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停水停电,但申请人从未看到过实施停水停电的任何合法依据。9月18日,某街道办事处、A中心、B中心联合发布“关于撤销《通告》的决定”。截至今日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依然处于停水停电状态。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的房屋位于福建省三明地区永安市XX路**号,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被申请人行政管辖范围内,但截至今日申请居住的房屋依然处于停水停电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行政辖区内的违法停水停电行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赔偿申请人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了违法的停水停电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其次,申请人的房屋系合法建筑且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任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建认定书》,因此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违建”情形,则被申请人实施停水停电行为构成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XXX地块的违章建筑,从未作出任何违法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居民生活设定过权利义务,未作出对申请人停水停电的相关行政决定,不是适格的复议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执法人员照片,实际上是针对申请人将相关违章建筑出租给承租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客观事实,执法人员为做好现场指认工作,配合某街道办事处、某局二、A公司、B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违规用水、用电行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服务,并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实施停水停电的行政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第三人(某街道办事处)称:2023年9月7日应被申请人要求,参与停水停电行动的现场秩序维持工作。某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单位,根据处置“两违”整治工作的精神要求,有义务配合相关工作开展,但不是该停水停电行为的主体。
第三人(某局二)称: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两违”整治工作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落实联防联治。XXX地块上的建筑物由被申请人牵头处置,某局二高度配合,依法依规开展。2023年9月7日应被申请人要求,参与停水停电行动的现场秩序维持工作。某局根据协同处置“两违”整治工作的精神要求,有义务配合相关工作开展,但不是该停水停电行为的主体。
第三人A公司、B水公司在本机关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均未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间向本机关提交有关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位于永安市XX街道XXX地块建设有建(构)筑物。2023年9月5日,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A公司、B公司作出《关于采取执法联动措施的通知》,请A公司、B公司停止对申请人在永安市XX街道XXX地块违法建设场所的供电、供水服务。2023年9月7日下午,B公司派工作人员对案涉建(构)筑物实施了停水拆表行为;A公司派工作人员对案涉建(构)筑物实施了停电行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身穿制服和某街道办事处、某局二的工作人员在停水停电现场维持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停电现场照片、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采取执法联动措施的通知》(永治违法停字〔2023〕**号)、调查笔录、调查访问笔录、听取意见记录、行政复议第三人陈述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13年4月由X市人民政府成立,其下设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案中,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停水停电通知,因该通知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应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即某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该通知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应由某市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因此,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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