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5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2023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永安市某小区违建拆除申请及现场照片问题予以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在的小区存在两处违建:一、2*号楼一楼架空层建设成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办公用房。二、开发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对该小区*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部分区域进行改建,建成13间房屋,并租赁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向永安市某局唐某邮寄“永安市某小区违建拆除申请及现场照片”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未回复。
被申请人称: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前,已两次就申请人反映某小区违建问题的信访事项,进行了信访答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能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依法履职,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邮寄了《申请书》及照片,向被申请人反映永安市某小区开发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对该小区*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部分区域进行改建。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202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某提供<申请书>的答复》。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上述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件照片、邮件交寄单、《申请书》及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刘某提供<申请书>的答复》、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永安市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永委办〔2019〕**号)文件规定,被申请人对永安市城市建成区内的“两违”及城乡规划违法具有查处职责。本案中,案涉小区地处永安市城市建成区内,被申请人对该小区内的违法建设问题具有查处职责。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举报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邮寄《申请书》等材料,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小区公共部分存在违建问题,其行为为举报。被申请人应在举报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对于该举报件的处理结果有知情的权利。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对其2023年12月13日邮寄的《申请书》进行回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关于刘某提供<申请书>的答复》,于2024年4月23日向申请人作举报处理结果反馈,其逾期向申请人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因本案被申请人逾期向申请人反馈了举报处理结果,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故依法应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举报处理结果,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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