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8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属于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予以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1月19日通过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单号:XC0111074****)投诉举报永安某酒店违法一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向申请人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仅在2月6日告知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其未告知是否受理,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其直接程序倒置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2月1日17时04分,用某所办公电话(0598-3634***)向申请人(电话:1760097****)告知投诉已受理,告知时间未超过七个法定工作日,并于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全面充分地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某酒店(永安店)涉嫌虚假宣传。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同日下午17时04分,被申请人使用某所办公电话(号码:0598-3634***),拨打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提供的电话(号码:1760097****),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通话时间为00:00:23。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件照片、邮件轨迹信息截图、投诉/举报信、某平台订单截图、某平台宣传页面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答复书、《文件阅示、办理单》、投诉举报材料、投诉受理决定书、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向投诉人告知,但未限定告知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4年2月1日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在本案行政复议受理前,于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了投诉受理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故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本机关受理本案行政复议前,于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了投诉受理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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