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14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局某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X)行罚决字〔2024〕35048124****61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