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4〕15号
申请人:申某。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某商行。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事项作出的情况反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27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事情已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