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一、机构职责
(一)根据授权,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政策措施。组织监督全市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负责、监督建成区外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三明市政府和永安市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查、审核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我市重大备选项目。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我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市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全市广义地质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
(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全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全市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市地图管理。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具体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明市委市政府以及永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三明市委和永安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勘界定标、管控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2.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等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市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市林业局组织开展有关森林、草原、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实施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永安市清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以森林经营和保护为目的的林业专业调查,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
3.关于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水利局负责对矿山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开采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和生态环境部门等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村镇建设等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村镇规划的编制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的管理。
5.关于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取得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及时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加强煤矿采矿秩序的监管,及时对非法开采组织鉴定,及时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指导、协调、督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民爆物品;对停产整顿的矿井根据整改需要实行限量供应民爆物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秩序,收缴关闭矿井民爆物品,注销民爆器材准用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煤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证无照经营的煤矿企业。永安市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管理,严禁向非法煤矿供应电力;负责切断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6.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永安市行政区划图。
7.与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和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预警工作,负责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8.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发城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制定地块开发规划条件并对规划条件进行核实;负责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放样测量费、竣工验收测量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随城乡规划职责划转划入市自然资源局。
9.与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城市雕塑的审批。市城市管理局承担建成区内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内“两违”及城乡规划违法的行政处罚;负责夜景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及建筑物附属广告的审批管理。
10.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协助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报批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核准,协同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11.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推动“多规”衔接,落实农村建房农用地转用指标安排,指导监督规划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提升;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共同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
12.部分职能实行监管与处罚分离。根据《中共永安市委、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2017〕78号)中“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后,管理责任主体不变、监管职责不变”的规定,实行行政审批、监管与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具体以相关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形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将案件线索及基本定案材料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强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仍须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
二、机构信息
办公地址:永安市燕江南路49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 令 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 令 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邮政编码:366000
办公电话:0598-3832416
值班电话:0598-3832416
传 真:0598-3800111
网 址:http://www.ya.gov.cn/
三、领导简介
(一)兰积梁(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主持局全面工作。
(二)付碧芳(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科、市城乡规划设计中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负责招商引资、沪永合作工作;联系城区自然资源所。
(三)肖首炬(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党建工作办公室、矿业权监督管理科、生态修复与地灾防治科,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精神文明、挂包村(居委会)、平安建设、信访、综治、维稳、安全生产工作;联系西洋自然资源所、洪田自然资源所。
(四)陈可(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市矿产品开发中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公室)、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协助分管耕地保护监督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联系贡川自然资源所、上坪自然资源所。
(五)肖丽萍(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耕地保护监督科、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联系小陶自然资源所。
(六)罗文光(党组成员、总规划师):协助局长工作。分管财务与资金运用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联系曹远自然资源所、大湖自然资源所。
(七)纪 鸿(党组成员、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办公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组织人事、效能绩效、工会、卫生健康、青年和妇女工作;联系安砂自然资源所、罗坊自然资源所。
(八)林天炼(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自然资源所、法规监察科;负责卫片执法工作;联系槐南自然资源所、青水自然资源所。
(九)张茂祥(四级调研员):协助兰积梁局长工作。
(十)廖金夏(一级主任科员):协助肖首炬副局长工作。
(十一)邢丽萍(二级主任科员):协助付碧芳副局长工作。
(十二)陈武勇(三级主任科员):协助纪鸿主任工作,负责退协、关工委工作。
(十三)陈志凌(四级主任科员):协助肖丽萍副局长工作。
(十四)黄元钰(城区自然资源所四级主任科员):协助付碧芳副局长负责的招商引资工作;协助肖首炬副局长分管的精神文明、挂包村(居委会)工作。
(十五)黄明毅(四级主任科员):协助分管法规监察科工作。
四、机构设置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0598-3832416)。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政务信息、效能建设、安全保密、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计生、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承担局机关后勤保障管理。组织办理有关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组织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相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协调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脱贫攻坚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联系电话:0598-3800541)。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政策研究,起草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政策规定;承担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审查、协调、修改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行政复议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协助开展自然资源法制宣传。实施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查处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和重大信访举报件;依法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检查指导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指导全市村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队伍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信访受理、调查、复查、处理等工作,承担代市政府办理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联系电话:0598-3618079)。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统一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不动产登记局)(联系电话:0598-3832205)。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业务。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及登记资料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地籍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全市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基础测绘专项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负责本市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承担本市财政投资的涉密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报批的工作。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负责地图管理,承担本市地图编制管理和地图审核工作,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承担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及科普推广任务。
(五)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科(联系电话:0598-3810112)。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负责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重大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工作;负责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区范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指导编制、审核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和注册规划师管理工作。组织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有关区域规划的统筹协调和合作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联系电话:0598-3853076)。承担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和永安市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建筑规划验线、制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对规划条件进行核实;负责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规划信息统计及其他相关规划业务工作。
(七)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联系电话:0598-3807915)。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开展全市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计、核算及考核评价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承担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起草工作。落实自然(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资产管理政策、制度,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平台。负责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拟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各类土地供应;管理监督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落实批而未供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镇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价评估工作的管理。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联系电话:0598-3828725)。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划、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等用途管制政策。组织落实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城乡建设规划选址,按权限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省政府、三明市政府和永安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土地征收征用工作。
(九)耕地保护监督科(联系电话:0598-3836106)。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的统筹划定及补划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临时用地复垦、灾毁土地复垦工作。配合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十)生态修复与地灾防治科(联系电话:0598-3832547)。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全市山、水、林、田、湖、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督促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指导开展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地质灾害点搬迁工程,组织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管理全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十一)矿业权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598-3832867)。依法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广义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管理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以及省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依法办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负责调处全市重大矿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战略、政策、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负责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财务与资金运用科(联系电话:0598-3808418)。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全市自然资源出让收益的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各项经费使用计划、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工作。监督检查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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