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一、机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最新动态,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协调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帮扶活动,承担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制定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有关事务。
(八)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调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涉台、涉侨、涉外的民间信仰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负责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信息
办公地址:永安市南山路1号市政府大楼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 令 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 令 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邮政编码:366000
办公电话:0598-3650870
值班电话:0598-3650870
传 真:0598-3650870
网 址:http://www.ya.gov.cn/
三、领导简介
马广森(党组书记):主持民族宗教局党组工作。
钟蕴达(局 长):主持民族宗教局局务工作。
张建叶(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宗教事务、招商引资、沪永合作、宣传(意识形态)、综治(平安建设)、信访、12345便民服务平台、安全生产(含消防、森林防火、交通、食品、建筑、防汛防灾等)、机要保密、网络安全、法治政府、普法、双拥、绩效管理等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工作、宗教事务服务中心。联系各宗教团体工作。
黄凯生(四级主任科员):协助局长工作,负责民族事务、项目管理、党建、精神文明建设、信息、政务内网、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志鉴、卫生健康、挂包帮扶、乡村振兴、机关效能等工作。分管财务工作、办公室、民宗科。联系民族乡民族村工作。
四、机构设置
市民族宗教局下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电话:0598-3650870)。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精神文明建设、信访、安全保卫、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计划生育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宗教系统普法工作。
(二)民宗科(电话:0598-3650870)。承办组织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贯彻实施和督促检查;承办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促进少数民族乡村加快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涉及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有关事务;负责办理民族专项补助经费的申报、分配和监督使用管理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干部培养、宗教工作队伍和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并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负责审核公民民族成份工作;承办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承办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宗教事务和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进行管理,承办各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场所的审核工作;对我市宗教方面和民间信仰活动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意见;指导各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对非法宗教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流活动;协助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含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审查审核工作;承担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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