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永市监撤告字[2023]1号)

日期:2023-01-16 16:01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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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开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永安开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行为一事,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永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481刑初218号)认定,洪培艺于2016年8月2日按照洪炳成(已死亡)提供的公司名称和作为股东的张小山的身份信息,在申请设立登记材料伪造张小山的签字,伪造登记住所房产信息,使用虚假材料登记注册永安开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小山的身份信息是被冒用的,洪培艺为的实际控制人。你单位未开展实际的经营,于2016年8月至9月间被洪培艺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0月21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被告人洪培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元,由永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28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永检检建受[2022]20号)一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2、2022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从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提取你单位的企业实体信息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范围信息等基本情况;

  3、2022年12月5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张小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

  4、2022年12月5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永安市公安局对洪培艺的讯问笔录复印件三份,证明洪培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5、2020年10月21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481刑初218号)一份,证明洪培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被刑事判决的事实。

  人民法院已认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小山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记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第三条第五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规定,应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的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永安开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登记,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冯建明、俞文婷

  联系电话:0598-3610742

  联系地址:永安市燕江中路619号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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