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并收缴国库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退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7〕90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63号)等相关规定,鉴于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未按相关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根据闽财建〔2017〕90号文件关于“未在限期内启动履行治理恢复实质性措施或治理恢复措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退还,且相关部门保留追索其责任的权力。”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本金及其利息不予退还,相关保证金连同产生的利息一并缴入国库。
对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10个工作日)内正常上班期间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与地灾防治科书面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公示期:自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20日。
联系电话:0598-3832547,联系人:小黄。
特此公示。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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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号 |
矿山名称 |
发证级别 |
已缴保证金(元) |
C3500002010121120103025 |
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 |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964901.85 |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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