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永市监执撤告字[2024]10号)
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经查明,2014年5月30日,当事人使用俞莉和罗秀兰的身份信息,到本局注册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1个股东),俞莉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罗秀兰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2024年8月14日,俞莉委托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承诺书》等材料进行文书鉴定。2024年8月23日,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弘正司鉴所[2024]文鉴字第125号),鉴定意见为《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承诺书》落款处“俞莉”手写体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2024年11月19日,俞莉向本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2024年11月22日的询问调查表示,设立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登记依据的处理并非本人签字,公司与其无关,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于2024年11月21日向永安市公安局报警求助。2024年11月22日,罗秀兰接受本局调查,其表示没有从事营业执照代理注册的中介业务,没有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当事人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字。
已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初发现其身份被注册成立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成为法定代表人后,于2021年11月8日申请了注销登记。后因永安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并将俞莉追加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2022年8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撤销注销处理决定。当事人因未组织清算组进行实际清算,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2年9月14日被本局行政处罚(永市监执处罚〔2022〕64号)。为恢复市场主体,由俞莉履行罚款。为此,俞莉向本局表述,其错误将这家公司进行注销,而不是撤销,申请救济途径错误,所以配合贵局调查,这并非代表其与这家公司有关,且在其配合本局作注销、撤销登记调查前已经在法院诉讼、应诉过程中也是一直主张与这家公司无关,是被冒名登记的,并非其要代表这家公司配合贵局进行注销调查。
综上,俞莉对当事人办理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设立登记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4日,俞莉向本局出具《撤销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2、2024年9月4日,俞莉出具的委托书和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一份1份,证明俞莉的受委托人身份情况、受委托权限;
3、2024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从福建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提取当事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范围、股东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其签字等情况;
4、2024年8月23日,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弘正司鉴所[2024]文鉴字第125号)一份,证明《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承诺书》落款处“俞莉”手写体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5、2024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俞莉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俞莉没有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未在《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承诺书》等材料上签字的事实;
6、2024年11月21日,俞莉提供的其向永安市公安局报警求助回执一份,证明俞莉因当事人的公司非本人注册向永安市公安局报警的事实;
7、2024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罗秀兰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没有从事营业执照代理注册的中介业务,没有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当事人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字的事实;
8、2014年11月16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14)永民初字第367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的事实;
9、2024年12月30日,本局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执不罚 〔2024〕10号),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以及俞莉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事实。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为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向本局提交的登记材料,认定为虚假材料,俞莉的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的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等规定,本局拟撤销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6457X0)。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冯建明、俞文婷
联系电话:0598-3610742
联系地址:永安市燕江中路619号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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