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4年11月5日至11月11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苏** | 居民身份证 | 35048119900409**** | 永烟处〔2024〕第3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5月31日10时01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3524319255320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贵烟(跨越)”7条整。经我局卷烟鉴别小组检验鉴别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无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项 | 罚款 |
按查获的1个品牌7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元整(¥1820.00)处以2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佰伍拾伍元整(¥455.00)。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0.0455 | / | / | 2024/8/28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4〕第3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5月20日10时20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18571210213、78418571210241、78418571210637的3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黄鹤楼(软1916)”6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6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黄鹤楼(软1916)”6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4/9/2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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