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4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4-12-17 10:32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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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4〕第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2024年9月9日10时29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3530829302522、73530829315998的2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七匹狼(软灰)”4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4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七匹狼(软灰)”4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4/12/11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吴** | 居民身份证 | 3504201950******** | 永烟处〔2024〕第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9月27日16时38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干警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在现场负责人邱**配合下,依法对位于永安市小陶镇解放北路100号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品种数量:利群(楼外楼)22.1条、利群(夜西湖)23.8条等,共计101个品牌269.5条卷烟。当事人不在检查现场,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及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于2024年9月28日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101个品牌269.5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伍万壹仟叁佰玖拾伍元伍角整(¥51395.5元)处以10%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叁拾玖元伍角伍分(¥5139.55元)。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0.513955 | / | / | 2024/12/13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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