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5年3月4日至3月10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5-03-11 11:17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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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熊** 居民身份证 35042019730525**** 永烟处〔2025〕第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025年1月2日9时37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廖**的配合下,依法对位于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街***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品牌、数量有:“七匹狼(豪迈)”1条、“芙蓉王(硬)”3条、“大前门(软)”1条、“七匹狼(纯雅)”1条等共计9个品牌、卷烟21条整。。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及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于2025年1月3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罚款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9个品牌21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贰仟玖佰零伍元整(¥2905.00)处以1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玖拾元伍角整(¥290.5)。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0.02905 / / 2025/3/5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限量邮寄) 葛* 居民身份证 35048119821016**** 永烟处〔2025〕第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025年1月5日15时03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三明市****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1546274773***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炫赫门)4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4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项 罚款 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量邮寄)的违法行为,按查获的1个品牌4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720.00)处以2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0.018 / / 2025/3/7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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