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5年3月25日至3月31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1月03日15时06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号永安市***货运代理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7727290840****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细支)”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细支)2条整,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3/2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0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2025年01月03日15时06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号永安市***货运代理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7727289679****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雨花石)”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雨花石)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3/2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1月06日17时26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号永安市***货运代理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7727252499****、77727252499****的2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贵烟(跨越)”6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6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贵烟(跨越)”6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6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3/2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0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1月06日10时07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7232810****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炫赫门)”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炫赫门)”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3/2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1月06日10时07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7228549****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整,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3/2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0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1月06日10时07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7279059****、7847279060****的2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4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4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4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4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3/2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两次 | 张** | 居民身份证 | 35042019650212**** | 永烟处〔2025〕第001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当事人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我局两次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01月02日立案并调查。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取消经营资格 |
根据违法事实,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处罚如下: 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3504811049** | 2025/3/2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两次 | 熊** | 居民身份证 | 35042019730525**** | 永烟处〔2025〕第041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当事人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我局两次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03月06日立案并调查。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取消经营资格 |
根据违法事实,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处罚如下: 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3504811003** | 2025/3/2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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