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关于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两违”现象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直接带来了环境脏乱、邻里纠纷、公共安全等问题,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特别是多数违法建筑,由于施工条件简陋、建筑质量低下,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一个源头,给我市的社会治安、城市发展、安全生产等工作带来严重问题。
二、主要内容解读:为保证《永安市关于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有效落实,现对《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做以下解读:
一是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即: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处置,违反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二是职责分工。本实施方案明确了市“两违”办、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在违法建设问题处置上的职责分工。
第二条所涉及的部门分工按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
第三条所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意见》(闽委办发〔2014〕7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4号)及《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开展“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14〕18号)文件规定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两违”日常巡查、监管、拆除。
第四条所规定的“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一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移交线索或举报后,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基本情况及性质认定函告市城市管理局”是依据《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明委编办〔2019〕150号)制定。
三是分类处置。本实施方案明确了分类处置情形。
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以立即拆除”依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所制定,城市建成区范围的拆除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拆除。
四是不可拆除情形认定。本实施方案第七条所规定的认定为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制定。
五是具体要求。本实施方案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等规定是按照《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4号)及《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开展“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14〕18号)文件规定制定;“违法建筑物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市场监管、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是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制定。
三、意义
《实施方案》的出台进一步巩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筑现象,着力消除了公共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秩序,全面推进了“两违”综合治理常态化管理,实现“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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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两违”现象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直接带来了环境脏乱、邻里纠纷、公共安全等问题,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特别是多数违法建筑,由于施工条件简陋、建筑质量低下,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一个源头,给我市的社会治安、城市发展、安全生产等工作带来严重问题。
二、主要内容解读:为保证《永安市关于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有效落实,现对《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做以下解读:
一是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即: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处置,违反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二是职责分工。本实施方案明确了市“两违”办、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在违法建设问题处置上的职责分工。
第二条所涉及的部门分工按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
第三条所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意见》(闽委办发〔2014〕7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4号)及《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开展“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14〕18号)文件规定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两违”日常巡查、监管、拆除。
第四条所规定的“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一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移交线索或举报后,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基本情况及性质认定函告市城市管理局”是依据《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明委编办〔2019〕150号)制定。
三是分类处置。本实施方案明确了分类处置情形。
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以立即拆除”依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所制定,城市建成区范围的拆除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拆除。
四是不可拆除情形认定。本实施方案第七条所规定的认定为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制定。
五是具体要求。本实施方案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等规定是按照《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4号)及《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开展“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14〕18号)文件规定制定;“违法建筑物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市场监管、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是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制定。
三、意义
《实施方案》的出台进一步巩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筑现象,着力消除了公共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秩序,全面推进了“两违”综合治理常态化管理,实现“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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