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和《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等问题,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推动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政府资金综合效益。
三、工作进展
市发改局于6月上旬开始起草,6月中旬形成初稿,并于6月18日、7月7日两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7月13日,龚祖清副市长召集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审计局等部门对《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进行专题研究,认真听取吸纳意见建议,7月19日,经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概算调整管理办法(送审稿)》,7月28日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五、主要内容
《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主要对概算的定义、概算的控制、概算调整、监督管理、 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1.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招标控制价),以预算控制工程结算原则。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且只调整一次。
2.超出已批准概算投资的按以下五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项目单位向概算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
(二)概算原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评审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论证,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三)项目单位将《调整意见建议》和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后,形成评审意见后报市政府最终审定;
(四)新增500万元以内(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新增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意见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
3.明确市发改、交通、水利、农业、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4.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等引起工程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并由纪委监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七、关键词
概算,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施女士,0598-381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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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和《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等问题,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推动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政府资金综合效益。
三、工作进展
市发改局于6月上旬开始起草,6月中旬形成初稿,并于6月18日、7月7日两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7月13日,龚祖清副市长召集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审计局等部门对《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进行专题研究,认真听取吸纳意见建议,7月19日,经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概算调整管理办法(送审稿)》,7月28日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五、主要内容
《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主要对概算的定义、概算的控制、概算调整、监督管理、 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1.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招标控制价),以预算控制工程结算原则。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且只调整一次。
2.超出已批准概算投资的按以下五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项目单位向概算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
(二)概算原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评审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论证,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三)项目单位将《调整意见建议》和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后,形成评审意见后报市政府最终审定;
(四)新增500万元以内(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新增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意见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
3.明确市发改、交通、水利、农业、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4.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等引起工程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并由纪委监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七、关键词
概算,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施女士,0598-381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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