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10-28 17:48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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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公告》《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永安市的实际,制定本决定。

  二、制定过程

  市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4月19日发布《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永安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对全市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开展专项清理。

  各市直单位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截至2023年12月底前颁布的现行有效139件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市司法局汇总20个有关起草或实施单位40件文件清理建议,其中建议废止21件,宣布失效9件,修改2件,重新公布8件。在清理期间,永安市民政局对139件文件以外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内殡葬活动管理的通告》(永政通告〔2019〕4号)提出废止建议。2024年9月,永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修改的《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规〔2023〕4号)提出废止意见,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拟修改的政策文件《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壮大发展服务业“四大经济”实施意见(2023-2025)〉的通知》(永政办发明电〔2023〕4号)提出废止意见。

  永安市司法局汇总各单位反馈清理建议后进行初审,《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永政规〔2022〕4号)废止建议不需办理,该文件已于2024年7月24日废止。永安市司法局与有关单位复核清理意见,形成《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21日至23日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吸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送审稿)》,2024年10月17日,经永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规范性文件废止22件,宣布失效8件,修改1件,重新公布8件;政策文件废止1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由原起草或实施单位负责,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起草或实施单位组织起草修改,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办理,到期修改未完成的,自动失效。决定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有效期两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永安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联系电话:0598-383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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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公告》《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永安市的实际,制定本决定。

  二、制定过程

  市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4月19日发布《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永安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对全市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开展专项清理。

  各市直单位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截至2023年12月底前颁布的现行有效139件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市司法局汇总20个有关起草或实施单位40件文件清理建议,其中建议废止21件,宣布失效9件,修改2件,重新公布8件。在清理期间,永安市民政局对139件文件以外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内殡葬活动管理的通告》(永政通告〔2019〕4号)提出废止建议。2024年9月,永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修改的《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规〔2023〕4号)提出废止意见,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拟修改的政策文件《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壮大发展服务业“四大经济”实施意见(2023-2025)〉的通知》(永政办发明电〔2023〕4号)提出废止意见。

  永安市司法局汇总各单位反馈清理建议后进行初审,《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永政规〔2022〕4号)废止建议不需办理,该文件已于2024年7月24日废止。永安市司法局与有关单位复核清理意见,形成《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21日至23日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吸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送审稿)》,2024年10月17日,经永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规范性文件废止22件,宣布失效8件,修改1件,重新公布8件;政策文件废止1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由原起草或实施单位负责,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起草或实施单位组织起草修改,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办理,到期修改未完成的,自动失效。决定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有效期两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永安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联系电话:0598-383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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