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等文件精神,2022年6月永安市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225项、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190项、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执法事项276项,涉及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领域共计13个部门。按照三明市司法局、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精神,我市于8月启动乡镇(街道)赋权事项评估调整工作。
二、范围期限
涉及市场监管部门、林业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教育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消防部门等7个部门单位及15个乡镇(街道),自2024年12月20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新增赋权事项在2024年12月20日后,由市直有关部门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涉及调整的赋权事项在2024年12月20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三、主要内容
本文件明确了回收25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1),新增1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2)。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永安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联系电话:0598-3836449。
附件1
永安市人民政府回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责任部门 |
||||||
1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 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 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 |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3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 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4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 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 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5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 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 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 注 |
责任部门 |
||||||
6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7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 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 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8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 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9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 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0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 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 注 |
责任部门 |
||||||
1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2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 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3 |
对违法进行勘查、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 者试采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4 |
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 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5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 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 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6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 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7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 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8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 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 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 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 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 十二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 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 注 |
责任部门 |
||||||
19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 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 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0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 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 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1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 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2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 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3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4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 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 六条 (《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 版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5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 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 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附件2
永安市人民政府新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责任部门 |
||||||
1 |
对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生产、存 储、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等文件精神,2022年6月永安市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225项、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190项、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执法事项276项,涉及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领域共计13个部门。按照三明市司法局、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精神,我市于8月启动乡镇(街道)赋权事项评估调整工作。
二、范围期限
涉及市场监管部门、林业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教育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消防部门等7个部门单位及15个乡镇(街道),自2024年12月20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新增赋权事项在2024年12月20日后,由市直有关部门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涉及调整的赋权事项在2024年12月20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三、主要内容
本文件明确了回收25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1),新增1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2)。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永安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联系电话:0598-3836449。
附件1
永安市人民政府回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责任部门 |
||||||
1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 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 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 |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3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 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4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 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 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5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 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 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 注 |
责任部门 |
||||||
6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7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 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 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8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 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9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 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0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 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 注 |
责任部门 |
||||||
1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2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 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3 |
对违法进行勘查、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 者试采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4 |
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 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5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 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 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6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 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7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 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18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 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 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 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 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 十二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 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 注 |
责任部门 |
||||||
19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 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 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0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 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 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1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 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2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 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3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4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 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 六条 (《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 版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25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 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 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附件2
永安市人民政府新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责任部门 |
||||||
1 |
对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生产、存 储、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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