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犬管理相关的常见问题的答疑解惑
《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障《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效实施,提高公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永安市城管局整理社会各界对养犬管理相关的常见问题,结合《三明市收容犬只领养暂行规定》《三明市犬只收容留检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
问题一:如果市民想领养被城管收容的流浪犬和无主犬,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相关解答:根据《三明市收容犬只领养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办理居住登记;(三)独户居住;(四)符合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个人领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仅限领养一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一)两年内有犬只被没收的;(二)有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的;(三)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问题二:城管部门是如何防止被领养的犬重新被遗弃?
相关解答:根据《三明市收容犬只领养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领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或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二)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养犬只的;(四)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问题三:可以到哪里查询领养犬信息?
相关解答:根据《三明市收容犬只领养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发布犬只领养公告,公布领养犬只基本信息、领养地点和领养日期。
问题四:犬类走失后被城管部门收容,如何办理领回手续?
相关解答:根据《三明市犬只收容留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认领犬只应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填写《同意领取犬只通知书》,转交收容留检场所。养犬人须携带身份证、犬只登记证到收容留检场所领取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核对《同意领取犬只通知书》和犬只信息无误后,将认领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认领时间录入犬只管理信息系统,归还犬只。养犬人认领未经依法登记的犬只,须携带《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按照犬只登记流程在收容留检场所依法登记后归还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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