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登记申请条件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被收养人条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二)送养人条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死亡一方的父母须放弃优先抚养的权利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送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本辖区;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数和自身子女人数的限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