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未成年子女登记收养条件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送养人条件: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死亡一方的父母须放弃优先抚养的权利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 (二)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三)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数和自身子女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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