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申请条件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送养人条件: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死亡一方的父母须放弃优先抚养的权利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 (二)收养人条件:
1.为被收养人的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三)其他条件:
1.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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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送养人条件: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死亡一方的父母须放弃优先抚养的权利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 (二)收养人条件:
1.为被收养人的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三)其他条件:
1.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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