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限运输货物处罚
违法行为 | 立案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 备注 | ||
违法程度 | 情节及后果 | 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 |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第二次及以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造成危害后果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及以上至3万元罚款 | ||||
阻碍执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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