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11-05 17:12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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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于2025年9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执处罚〔2025〕61号,永市监执处罚〔2025〕62号,详见附件),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地址:永安市燕江路619号,联系电话:0598-3610742)对应领取《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执处罚〔2025〕61号、永市监执处罚〔2025〕6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5〕61号)

              2.《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5〕62号)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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