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4年7月16日至22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4〕第0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2024年4月6日14时57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08674504879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熊猫(硬经典)”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熊猫(硬经典)”2条,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4/7/1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4〕第0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6日14时57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784829387374、78784830040332、78784828875411的3个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雨花石)”4条整、“钻石(荷花)”2条整、“白沙(和天下)”0.1条,共计3个品牌,卷烟6.1条。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雨花石)”4条整、“钻石(荷花)”2条整、“白沙(和天下)”0.1条,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4/7/1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熊** | 居民身份证 | 3504201973052***** | 永烟处〔2024〕第0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6月20日14时34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街***号的店铺内,查获非当事人店铺许可证证号的卷烟:芙蓉王(硬)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石狮(软富健) 2条等共计48个品牌、卷烟129条整。涉案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 罚款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48个品牌129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叁拾元整(¥26230.00元)处以10%的罚款,总计人民币贰仟陆佰贰拾叁元整(¥2623.00元)。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0.2623 | / | / | 2024/7/1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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