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4年9月3日至9月9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4-09-10 11:06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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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郑** | 居民身份证 | 3501811979060***** | 永烟处〔2024〕第3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7月3日15时41分,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员工配合下,依法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新六路***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品种数量“七匹狼(银中支)”0.6条、“利群(楼外楼)”2.5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3.1条。当事人不在检查现场,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及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于2024年7月4日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2个品牌3.1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陆佰叁拾捌元整(¥638.00)处以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壹元玖角整(¥31.90)。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0.00319 | / | / | 2024/9/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王** | 居民身份证 | 3504031981020***** | 永烟处〔2024〕第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7月5日16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员工配合下,依法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解放路****大厦1幢102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品种数量“七匹狼(银中支)”1.3条、“利群(软红长嘴)”1.8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3.1条。当事人不在检查现场,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及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于2024年7月5日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2个品牌3.1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陆佰玖拾伍元整(¥695.00)处以5%的罚款,总计人民币叁拾肆元柒角伍分整(¥34.75)。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0.003475 | / | / | 2024/9/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张** | 居民身份证 | 3504811986120***** | 永烟处〔2024〕第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7月1日23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员工配合下,依法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新六路***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品种数量“七匹狼(银中支)”1.5条。当事人不在检查现场,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及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于2024年7月2日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1个品牌1.5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整(¥345.00)处以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柒元贰角伍分整(¥17.25)。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0.001725 | / | / | 2024/9/9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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