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5年1月21日至1月26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5-01-26 17:26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 |
处罚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杨** 居民身份证 35042019730611**** 永烟处〔2024〕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依法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新六路****城小区**幢9号永安市**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品牌、数量有: 七匹狼(蓝)4条、利群(长嘴)1条、天子(金)1条、泰山(红将军)1条,共计4个品牌、卷烟7条整。。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及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罚款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4个品牌、卷烟7条整总额人民币捌佰贰拾元整(¥820.00元)处以10%的罚款,罚款总计人民币捌拾贰元整(¥82.00元)。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 / 2025/1/21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吴** 居民身份证 35222919811130**** 永烟处〔2024〕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024年12月18日17时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现场负责人刘**的配合下(当事人吴**不在现场),依法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新六路***号******号楼***室永安市***商行(**店)(该店店招:***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品牌、数量有:七匹狼(锋芒)4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真龙(美人香草)2条、泰山(心悦)4条、贵烟(跨越)3条、黄金叶(商鼎)4条、七匹狼(纯雅)1条,共计7个品牌、卷烟19条整。当事人和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及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罚款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7个品牌、卷烟19条整总额人民币叁仟柒佰叁拾元整(¥3730.00元)处以10%的罚款,罚款总计人民币叁佰柒拾叁元整(¥373.00元)。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 / 2025/1/21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