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21-00007 文号永市监药〔2021〕1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4-14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安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21-00007
文号 永市监药〔2021〕1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4-14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安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安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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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药械科:

  现将《永安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

永安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加强药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药监综药流函﹝202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防控,全面落实各相关方主体责任,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等相关法规要求,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职责分工

  药械科负责组织全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抽查;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结合日常监管,开展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做好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和案件查办工作,并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信息汇总。

  三、检查方式

  采取双随机等方式进行,主要包括: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和延伸检查等,根据检查任务和工作实际视情实施。

  四、检查内容

  (一)重点检查对象

  1.2019年以来严重违反药品GSP的药品经营企业;

  2.2019年以来屡次违反药品GSP或被检查发现缺陷问题较多的药品经营企业;

  3.2019年以来多次被投诉举报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4.2019年以来抽检检出不合格药品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5.2020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

  6.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二)重点检查内容

  1.药品零售企业。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周边的零售药店为重点开展零售环节检查。一是药品购销渠道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回收或参与非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行为以及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等行为。二是执业药师配备情况检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25号)要求,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以及是否在岗执业等情况。三是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对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药品等行为。此外还应当对零售药店是否按照当地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退热、止咳等“四类”药品销售哨点监测情况进行检查。

  2.药品使用单位。以诊所、门诊部、卫生院等药品使用单位为重点开展使用环节检查。一是使用药品来源渠道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外购药材冒充中药饮片使用等行为。二是使用药品质量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假药或过期药品、配备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是否超过法定要求等行为。三是使用药品的储存管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三)重点检查品种

  1.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等冷藏、冷冻类药品;

  2.含麻黄碱类、曲马多、地芬诺酯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3.疫情防控用药品(含新冠病毒疫苗);

  4.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等;

  5.高值降压降糖类、心脑血管类、抗肿瘤类等纳入医保药品。

  五、工作安排

  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2021年10月底基本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

  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本方案等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实际,确定检查企业(单位),填写摸底调查信息(附件1)。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

  根据相应监管职责,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厉查处,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相关信息,形成有效震慑。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

  各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大队须在2021年10月11日前完成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并向药械科报送工作总结及统计信息表(附件2),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取得成效和工作建议等。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药械科:

  现将《永安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

永安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加强药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药监综药流函﹝202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防控,全面落实各相关方主体责任,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等相关法规要求,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职责分工

  药械科负责组织全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抽查;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结合日常监管,开展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做好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和案件查办工作,并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信息汇总。

  三、检查方式

  采取双随机等方式进行,主要包括: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和延伸检查等,根据检查任务和工作实际视情实施。

  四、检查内容

  (一)重点检查对象

  1.2019年以来严重违反药品GSP的药品经营企业;

  2.2019年以来屡次违反药品GSP或被检查发现缺陷问题较多的药品经营企业;

  3.2019年以来多次被投诉举报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4.2019年以来抽检检出不合格药品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5.2020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

  6.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二)重点检查内容

  1.药品零售企业。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周边的零售药店为重点开展零售环节检查。一是药品购销渠道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回收或参与非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行为以及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等行为。二是执业药师配备情况检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25号)要求,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以及是否在岗执业等情况。三是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对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药品等行为。此外还应当对零售药店是否按照当地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退热、止咳等“四类”药品销售哨点监测情况进行检查。

  2.药品使用单位。以诊所、门诊部、卫生院等药品使用单位为重点开展使用环节检查。一是使用药品来源渠道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外购药材冒充中药饮片使用等行为。二是使用药品质量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假药或过期药品、配备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是否超过法定要求等行为。三是使用药品的储存管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三)重点检查品种

  1.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等冷藏、冷冻类药品;

  2.含麻黄碱类、曲马多、地芬诺酯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3.疫情防控用药品(含新冠病毒疫苗);

  4.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等;

  5.高值降压降糖类、心脑血管类、抗肿瘤类等纳入医保药品。

  五、工作安排

  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2021年10月底基本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

  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本方案等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实际,确定检查企业(单位),填写摸底调查信息(附件1)。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

  根据相应监管职责,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厉查处,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相关信息,形成有效震慑。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

  各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大队须在2021年10月11日前完成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并向药械科报送工作总结及统计信息表(附件2),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取得成效和工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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