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22-00012 文号永市监食〔2022〕15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4-13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22-00012
文号 永市监食〔2022〕15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4-13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0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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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相关科室:

  现将《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日常监督推动“点题整治”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纪办﹝2022﹞8号)要求,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市监食生〔202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象: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健康”“高新技术”等字样的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在监督检查、产品抽检监测过程中发现,或被投诉举报查处涉嫌生产食品添加剂指标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产品实行线上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品种:许可类别为代用茶、蜜饯、配制酒、糕点、豆制品、淀粉制品、酱腌菜、米面制品等的食品。产品配料中包含但不限于“牡蛎肽”“鹿鞭肽”“人参肽粉”“牡蛎虎鞭”“海燕窝”“玛卡”“酵素”等的食品。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中明示或暗示有但不限于“通便”“清肠”“减肥”“纤体”“瘦身”“壮阳”“降糖”“降脂”“降压”“增强免疫”等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声称的食品。

  重点问题: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如添加匹克硫酸钠、西布曲明、土制碱等行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超标准限量使用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等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所、食品生产流通科)

  食品生产企业自查重点:

  1.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

  2.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等。

  4.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具有“通便”“减肥”“纤体”“壮阳”“降糖”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二)严把食品审批许可关(责任部门:食品生产流通科)

  认真把好代用茶产品许可关,严格审核药食同源的原料及证后是否如实按照原配方生产。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食品生产流通科)

  1.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全面梳理,掌握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销售等情况。要结合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标签标识内容是否虚假,是否存在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行为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核查并将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同时,按照《三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0—2022年)》的要求,加强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禁止小作坊接受委托加工,严厉查处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抽检监测。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声称保健功能或“通便”“减肥”“纤体”“壮阳”“降糖”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西布曲明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加强沟通协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异地监管部门的,及时通报所在辖区监管部门,无缝衔接协同查处,确保案件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进度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即日起-6月1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6月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6月1日-8月31日)以企业自查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风险等级评定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行为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监测,全面整治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9月1日-9月30日)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总结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正是省、市纪委监委深入监督检查“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关键时刻。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克服畏难情绪、厌战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问题整治工作。

  (二)全力推进。要督促辖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完成食品安全自查,报告自查情况并根据自查结果,完成相应企业的监督检查、做好相应记录和监管档案的更新。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督促企业做好不合格产品召回,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重点整治清单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相关科室:

  现将《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日常监督推动“点题整治”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纪办﹝2022﹞8号)要求,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市监食生〔202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象: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健康”“高新技术”等字样的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在监督检查、产品抽检监测过程中发现,或被投诉举报查处涉嫌生产食品添加剂指标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产品实行线上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品种:许可类别为代用茶、蜜饯、配制酒、糕点、豆制品、淀粉制品、酱腌菜、米面制品等的食品。产品配料中包含但不限于“牡蛎肽”“鹿鞭肽”“人参肽粉”“牡蛎虎鞭”“海燕窝”“玛卡”“酵素”等的食品。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中明示或暗示有但不限于“通便”“清肠”“减肥”“纤体”“瘦身”“壮阳”“降糖”“降脂”“降压”“增强免疫”等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声称的食品。

  重点问题: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如添加匹克硫酸钠、西布曲明、土制碱等行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超标准限量使用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等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所、食品生产流通科)

  食品生产企业自查重点:

  1.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

  2.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等。

  4.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具有“通便”“减肥”“纤体”“壮阳”“降糖”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二)严把食品审批许可关(责任部门:食品生产流通科)

  认真把好代用茶产品许可关,严格审核药食同源的原料及证后是否如实按照原配方生产。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食品生产流通科)

  1.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全面梳理,掌握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销售等情况。要结合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标签标识内容是否虚假,是否存在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行为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核查并将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同时,按照《三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0—2022年)》的要求,加强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禁止小作坊接受委托加工,严厉查处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抽检监测。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声称保健功能或“通便”“减肥”“纤体”“壮阳”“降糖”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西布曲明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加强沟通协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异地监管部门的,及时通报所在辖区监管部门,无缝衔接协同查处,确保案件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进度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即日起-6月1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6月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6月1日-8月31日)以企业自查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风险等级评定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行为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监测,全面整治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9月1日-9月30日)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总结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正是省、市纪委监委深入监督检查“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关键时刻。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克服畏难情绪、厌战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问题整治工作。

  (二)全力推进。要督促辖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完成食品安全自查,报告自查情况并根据自查结果,完成相应企业的监督检查、做好相应记录和监管档案的更新。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督促企业做好不合格产品召回,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重点整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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